曲港高速公路京台高速至黄骅港段35KV以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曲港高速公路京台高速至黄骅港段35KV以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曲港高速公路京台高速至黄骅港段工程项目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曲港高速公路京台高速至黄骅港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冀发改基础核字[2025]3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沧州雄港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为项目公司筹措,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沧州雄港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35KV以下电力线路迁改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建设地点:沧州市青县、沧县、黄骅市。
2.1.2建设规模:
本项目起自沧州市青县木门店互通,止于渤海新区,路线全长84.239km。为配合高速公路建设,需对高速公路沿线电力设施进行迁改,其中改造10kV电力线路107处、35kV电力线路36处、0.4kv电力线路若干处。 主要建设内容为:(1)35kV部分:本工程新建线路路径长度13.887km,包括架空及电缆路径,拆除旧线路11.294km,导线及电缆型号以批复的设计方案为准;(2)10kV部分:本工程新建线路路径长度26.869km,包括架空及电缆路径,拆除旧线路21.25km,导线及电缆型号以批复的设计方案为准;(3)0.4kV部分:本工程由于电力线路迁改变压器所发生的和独立的0.4kV电力线路均进行迁改,包括拆除旧架空线路及新建电缆线路,导线及电缆型号以批复的设计方案为准;(4)房建正式用电:负责收费站、养护工区、服务区、监控中心等房建设施用电报装及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及外电源送电整体工程(不含低压出线)。
2.1.3计划工期:本项目计划工期6个月,预计开工时间2025年9月。每个单项工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需要电力管理部门配合停电施工的则根据停电检修期调整。单项工程以监理人通知的进场时间为准,直至新线路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具备切改条件;房建正式用电施工在房建施工单位进场后开始,预计2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范围为本项目35KV及以下线路电力迁改工程的勘察、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编制)、工程管理(包括为配合工程实施的检测、保电等必要措施工作)、建安施工、交竣工验收、线路本体移交、临时线过渡工程、缺陷责任期全部工作过程,包括改造线路旧路径拆除、废旧物资运输及处理和征拆赔补、塔基征地、临时占地、靑苗赔偿、线路通道的清理及拆除、施工便道、与第三方的协调以及附属工程等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全部工作。本次招标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条件:满足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3.1.2业绩要求:满足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3.1.3信誉要求:满足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3.1.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满足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3.1.5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均不含分公司)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含分公司),不得参加投标。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不得多于3个。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8月1日上午09:00至2025年8月7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www.hbidding.com)”下载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8月25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河北CA数字证书登录“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成功。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招标人不再邀请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但须在开标时间登录“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www.hbidding.com)网上开标大厅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确认工作,并在开标直播大厅观看开标视频直播。本公告5.2款修改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上传的、未按要求进行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请投标人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ebeieb.com)、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jyzx)、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hebei.gov.cn)、沧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s://www.czjfjt.cn)、曲港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zqggs.com)、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www.hbidding.com)上发布。
7. 其他公示内容
7.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双信封形式。
7.2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分散”+“远程异地”评标。
7.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招标人:沧州雄港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刘竹辉,电话:17531719286;
招标代理: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蒋世伟,电话:0311-69052062。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0317—8695563
电子邮箱:czjtjztbjd@163.com
10.本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是
11.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双盲评审
是
12.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标段名称 |
付费主体 |
收费金额(元) |
曲港高速公路京台高速至黄骅港段35KV以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
投标人/供应商 |
5000 |
13.联系方式
招标人:沧州雄港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沧东经济开发区科创中心532室
电 话:17531719286
联系人:刘竹辉
招标代理: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范大学科技园B座12层
电 话:0311-69052002
联系人:蒋世伟
14.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 2:评标办法
2025年8月1日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2.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4.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修、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 5.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修、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1)设计业绩:近5年(2020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项35kV或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 (2)施工业绩:近5年(2020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亿元且35kV或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业绩。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应满足本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近1年(2024年7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电力工程合同中违约而被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电力工程合同被解除。 |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项目经理 |
1 |
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名称一致;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登记单位须与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名称一致)。 至少担任过1项35kV或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或者1项35kV或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经理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员。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附件2: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承包人实施计划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的业绩累计合同金额高的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投标文件明标部分)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信息;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且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一个信封(投标文件暗标部分)评审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暗标)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的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价格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或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各分项最高限价。 (4)投标报价中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价格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或第1.4.5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投标。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值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承包人建议书 : 15分 承包人实施计划:20分 项目管理机构: 5分 业绩: 1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5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3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3 |
评标程序 |
本款修改为: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计划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A+B+C+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小写。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E。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E。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以下信息进行查询: (1)所附项目经理一级注册建造师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核查的结果一致,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要求。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一致;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网页截图复印件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则该证书不予认定。 (2)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对投标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若投标人(或联合体所有成员)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含分公司)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均不含分公司),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或所附截图与核查结果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应保证上述全部截图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投标可能被否决的后果。相关信息由投标人填报的,其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视为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承包人实施计划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的业绩累计合同金额高的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投标文件明标部分)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信息;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且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一个信封(投标文件暗标部分)评审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暗标)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的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价格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或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各分项最高限价。 (4)投标报价中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价格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或第1.4.5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投标。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值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承包人建议书 : 15分 承包人实施计划:20分 项目管理机构: 5分 业绩: 1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5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3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3 |
评标程序 |
本款修改为: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计划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A+B+C+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小写。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E。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E。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以下信息进行查询: (1)所附项目经理一级注册建造师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核查的结果一致,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要求。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一致;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网页截图复印件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则该证书不予认定。 (2)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对投标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若投标人(或联合体所有成员)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含分公司)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均不含分公司),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或所附截图与核查结果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应保证上述全部截图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投标可能被否决的后果。相关信息由投标人填报的,其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视为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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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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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承包人建议书(暗标) |
15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 |
4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合理,清晰准确,得3.2-4.0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较合理,得2.4-3.2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基本合理,得2.4分。 |
设计工作方案 |
7分 |
设计工作方案合理、突出、详细,得5.6-7.0分; 设计工作方案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得4.2–5.6分; 设计工作方案基本合理、实施性一般,得4.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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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 |
4分 |
合理化建议科学合理,得3.2–4.0分; 合理化建议较合理,得2.4–3.2分; 合理化建议一般,得2.4分。 |
|||
2.2.4(2) |
承包人实施计划 (暗标) |
20分 |
总体实施方案 |
5分 |
内容完整,编制科学合理,指导性强,得4.0–5.0分; 内容较完整,编制较合理,指导性较强,得3.0–4.0分; 内容基本完整,编制基本合理,指导性一般,得3.0分。 |
施工实施要点 |
5分 |
内容完整,编制科学合理,指导性强,得4.0–5.0分; 内容较完整,编制较合理,指导性较强,得3.0–4.0分; 内容基本完整,编制基本合理,指导性一般,得3.0分。 |
|||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2分 |
措施完善,科学合理,实施性强,得1.6–2.0分; 措施较完善,措施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得1.2–1.6分。 措施基本完善,措施基本合理,实施性一般,得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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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2分 |
措施完善,科学合理,实施性强,得1.6–2.0分; 措施较完善,措施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得1.2–1.6分。 措施基本完善,措施基本合理,实施性一般,得1.2分。 |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2分 |
措施完善,科学合理,实施性强,得1.6–2.0分; 措施较完善,措施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得1.2–1.6分。 措施基本完善,措施基本合理,实施性一般,得1.2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文明施工体系及保证措施 |
2分 |
措施完善,科学合理,实施性强,得1.6–2.0分; 措施较完善,措施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得1.2–1.6分; 措施基本完善,措施基本合理,实施性一般,得1.2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2分 |
方案完善,科学合理,实施性强,得1.6–2.0分; 方案较完善,措施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得1.2–1.6分; 方案基本完善,措施基本合理,实施性一般,得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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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项目管理机构 |
5分 |
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 |
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得3分; |
每增加1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加2分,最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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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业绩 |
10分 |
类似工程业绩 |
10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6分 |
每增加1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设计业绩加2分,最多加2分; 每增加1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施工业绩加2分,最多加2分。 注:1项业绩同时满足设计和施工业绩要求的,可以分别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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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 |
评标价 |
5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评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评标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注:1、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评分标准中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缺项则该项得0分。
2、各评分因素细分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保留1位小数,汇总得分以打分平均值确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